胜诉判决
申请人:冉先生 被申请人:某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2023年,对于家住重庆某村的村民冉先生来说,是命运转折的一年。这一年,因城市规划建设,冉先生的房屋以及部分集体土地纳入征收范围。冉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家世代耕种的土地和居住的房屋,会因征收项目的到来成为麻烦的开始。
根据征收方补偿方案告知书,冉先生的土地补偿费仅按区片地价的30%计算,总计不到5万元;房屋补偿标准更是让冉先生难以接受——其中一间的砖木结构每平米860元,另一间土墙结构的房屋仅490元。冉先生认为“这价格连盖新房的一半都不够!”这样的征拆补偿冉先生定然不能同意,也一直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
可谁知,冉先生收到了征收方发来的《告知书》,其中提到给予冉先生的补偿款已经打到了村集体中,而村集体也已经将款项汇入冉先生的银行账户中,要求冉先生自行至相关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自己明明没有同意补偿内容,更没有签字,怎么补偿款到自己的账户了呢?冉先生百思不得其解,一时间不知道如何是好,这钱应不应该花?冉先生想到了之前在短视频平台刷到的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于是决定先找专业律师团队问问清楚。
北京创为律师团队接到冉先生的咨询后,第一时间建议冉先生向征收方发出《补偿申请书》,要求征收方重新核算。多日后,冉先生收到征收方的答复,而答复中只是重复了之前的补偿内容,并未对冉先生的合理诉求作出任何回应和调整,这让冉先生感到无比无奈和失望。
冉先生将希望寄托于行政复议。2025年1月,他自行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征收方的《告知书》,并责令其进行全面、合理的补偿。然而,仅仅6天后,他收到了上级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理由是《告知书》属于 “告知性行为”,未损害其合法权益,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就在冉先生一筹莫展之际,北京创为律师团队主动回访,了解案件进展询问冉先生的案件情况,再了解到冉先生的遭遇后,创为律师团队迅速介入案件。
律师分析
北京创为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征地
拆迁维权经验,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
对于复议不受理的情况,创为征拆律师团队认为,冉先生的案件应当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上级相关部门以 “重复告知行为” 为由不予受理,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律师团队再回看整个案件的背景,立刻发现了关键突破口,并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1. 揭开“告知书”的真相
征收方所谓的“告知”,实则是逃避实质性审查的幌子。补偿款是否足额发放?安置政策是否落实?这些核心问题政府一概避而不谈。
2. 直击要害,打破“程序壁垒”
面对上级相关部门的“不属于复议范围”的借口,律师团队搬出《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据理力争:“告知书直接涉及补偿金额和安置方式,怎能说不影响权益?”更关键的是,北京创为律师团队发现征收方从未提供“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所谓“重复告知”根本站不住脚。
3. 法庭交锋
2025年3月26日,案件在某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相关机关依然坚称“程序合法”,但创为律师团队层层追问:“如果告知书不违法,为何不敢接受复议审查?”对方竟哑口无言。
最终,在法院的支持下,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决定如下
综上,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二 、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处理。
律师提醒
补偿款打到村集体账户再发给大家可以吗?北京创为律师团队明确的告诉大家,征收主体再划拨相关补偿费用时,应依法将青苗费、地上附植物补偿费直接划到农民的账户,将所有补偿款打包支付给村组,属于不合规的行为。
如果补偿款被村委会截留、扣发,按照民法典第265条相关规定,属于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追责,要求他们足额支付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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