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经营多年的企业厂房决不能仅凭一纸通知就说违建!说拆就拆怎么能行?
2025-05-28 14:52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复议成功
申请人:某锌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复议机关:兴化市人民政府
案件背景
某天凌晨,江苏某工业区被一阵刺耳的机械轰鸣声打破了寂静。某锌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外,出现许多身份不明人员,开着挖掘机等设备,将厂房围得严严实实。值班工人惊慌失措,赶忙给公司法人周先生打电话。
周先生接到电话后心急如焚,立刻赶往现场。可眼前的景象让他痛苦万分,自己苦心经营多年的厂房正在被暴力拆除。机器的轰鸣声和物品的破碎声交织在一起,原本有序的生产场地很快变得一片狼藉。短短几个小时,厂房、设备、原材料全部被夷为平地,经估算,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千万元。这场突如其来的强拆,让企业瞬间陷入绝境,周先生一家的生活也跌入了黑暗深渊。
好好的企业为何遭此厄运?原来,一年前相关部门给周先生下达了《限期整改拆除通知书》,认定企业建筑是违法建设,要求他在 7 天内自行整改、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否则就强制拆除。周先生满心委屈,自己辛苦建起的厂房,仅凭 “一纸通知” 就被认定为违建,实在难以接受。而且,相关部门也没说明到底哪里违法、如何违法。
强拆后,周先生四处奔走讨说法,可相关部门对他避而不见,既不给出合理解释,还拒绝沟通。无奈之下,周先生决定用法律维权,他联系企业法务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好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最终判决征收方强拆行为程序违法。这一判决虽让周先生得到些许慰藉,但企业的巨大损失仍未得到赔偿,他的维权之路依旧艰难。
为进一步维权,周先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他想知道征收方整治行业的依据和决策过程。于是,他向征收方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两份关键文件:《关于印发<大垛镇氧化锌行业专项整治攻坚方案>的通知》和《关于成立某氧化锌行业专项整治小组的通知》。他以为按规定能收到合理答复,可日子一天天过去,却毫无音信。
周先生多次打电话询问,得到的要么是敷衍回复,要么无人接听。他满心无奈,依法维权却处处碰壁,这种孤立无援的感觉让他备受煎熬,他不禁怀疑征收方不公开信息背后有隐情。
在困境中,周先生明白必须寻求专业帮助。经过对比,他选择了北京创为律师征拆律师团队,把最后的希望寄托在了他们身上,期待能在律师的帮助下,让企业走出困境,为自己讨回公道。
律师分析
北京创为律师团队接手此案后,迅速展开行动。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迅速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
固定证据,锁定征收方“不作为”
创为律师团队调取了快递签收记录,确认征收方已经早已收到周先生提交的申请;同时根据判决书,证明征收方强拆违法的事实。
证据链清晰表明:征收方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也未依法延长办理期限,明显构成行政不作为。整理所有材料后,北京创为律师团队果断向上级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要求:
1、依法确认征收方法定期间内不予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征收方限期就周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回复 并送达申请人。
在复议过程中,征收方先是称因为周先生对强拆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应该与讼争案件一并处理;又称担心企业商业秘密外泄,所以对信息公开申请未作深刻理解。
面对征收方的狡辩,创为律师团队直击要害:
信息公开与诉讼赔偿无关:公开文件是法定职责,与赔偿诉讼并行不悖;
“商业秘密”不成立:申请公开的是红头文件,本就应主动公开;
拖延答复无法律依据:超过法定期限即属违法。
决定如下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征收方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律师提醒
即使厂房属于违建,那么有关单位也应当依法行政,绝不可能仅通过一纸这个限期拆除通知,或者卫星图斑认定违建。认定违建,必须有一套严格的法律。
即使是违建,也应当依法依规来认定,而且也要给一个依法申请撤销的时间和方式,如果说真直接强拆了,不管建筑有没有相关手续,对方都应当做出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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