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房屋遇拆迁 ,征收方与“养母”私聊补偿协议,真正产权人却毫不知情!法院:履职查明,重做补偿!
2025-06-04 09:12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胜诉判决
申请人:王先生 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当事人王先生家住江苏连云港某村,1994年,因家庭矛盾,经法院判决,解除了王先生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同时明确分割财产:三间堂屋中东首一间归王先生所有。
2022年,当地片区某改造工程启动,他的房子被纳入征收范围。对于房屋征收,王先生原本持有理解和配合的态度,毕竟城市发展需要大家的支持。
但征收方给出的补偿价格远远低于他对房屋价值的预期,在他看来,这样的补偿根本无法保障他在拆迁后的生活质量。他多次与征收部门沟通,希望能就补偿问题进行合理协商,然而,征收部门却似乎并没有将他的诉求放在心上,协商过程始终没有实质性进展。
几周之后发生的事,让王先生感到气愤和无助:在尚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带人将王先生的房屋门窗强制拆卸,水管也被挖破,好好的家瞬间变得千疮百孔。从那之后,王先生向相关部门反映,想为自己要个说法。可征收方态度敷衍的回复王先生称:“补偿协议你们不是都同意了吗?都已经说好了165万。”王先生对此倍感疑惑,自己什么时候同意了?协议都没见过更别说签字了。
在多次主张权利未果后,王先生经朋友推荐,最终选择委托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此案。
律师分析
在充分了解王先生的情况后,北京创为律师团队对案件展开了全面的调查与分析,立刻意识到问题的关键并迅速行动。北京创为律师团队代王先生向征收方提交《补偿申请书》,要求征收部门根据实际产权情况,对王先生应得的补偿进行合理认定。
2024年5月10日,征收方作出答复,称王先生的房屋
征收补偿事项涉及确权分割、法院判决未明确载明房屋的实际分割面积、产权也未作变更等因素;且王先生的养母已经同意了补偿方案,目前尚处于协商签订协议阶段,因此未作出
征收补偿决定,对王先生的补偿申请不予支持,并建议他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
面对征收方的答复,北京创为律师团队认为征收部门以各种理由推脱,根本没有真正想要解决问题,王先生的合法权益依然没有得到任何保障。于是,北京创为律师团队立即着手准备下一步的维权行动。
首先,北京创为律师团队梳理了1994年关于解除收养关系判决书的法律效力,证明王先生对房屋的所有权;其次,北京创为律师团队认为,征收方在未与产权人协商情况下,让其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母越权签署协议的违法性;最后,签约期届满后征收方仍以“协商中”推诿,涉嫌行政不作为。
随后,北京创为律师团队将征收方告上法庭,在庭审过程中,创为律师团队以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当庭指出:
1、根据王先生提供的民事判决书已经明确其对案涉房屋部分产权的合法性,征收部门在已知该情况的前提下,仍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补偿职责,其作出的《补偿申请答复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在征收过程中,征迁部门未与王先生达成补偿协议就强行破坏其房屋,这严重违反了 “先补偿后搬迁” 的原则,属于违法行为。
3、此外,征收补偿方案在制定过程中,未依法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其合法性也值得怀疑。
被告征收方则辩称,他们在收到王先生的补偿申请后,已经进行了调查和评估,由于房屋存在权属争议,且尚处于协商阶段,因此未作出补偿决定。他们认为自己的答复内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面对征收方的辩解,北京创为律师团队强调,1994年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对房屋产权进行了明确分割,不存在所谓的权属争议。即便在调查过程中出现了公示信息的变更,也不能成为征收方不履行补偿职责的理由!
决定如下
综上,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作出的《补偿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位于某改造工程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律师提醒
在北京创为律师团队提醒您,以下情况下补偿安置协议是无效的!
1、房屋征收部门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征收人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2、房屋征收部门与非被征收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拆迁问题,不妨给我们留言,不用担心,我们来为您提供免费的拆迁在线咨询,全国各地均可无需费力远赴他乡,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您坚强的法律后盾。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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