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强制拆除厂房行为被判违法,竟想翻盘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07-08 10:48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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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锌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判决机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江苏某企业厂房被相关部门下达了《限期整改拆除通知书》,认定企业建筑是违法建设,要求企业主周先生在7天内自行整改、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否则就强制拆除。自己辛苦建起的厂房,仅凭 “一纸通知” 就被认定为违建,实在难以接受。而且,相关部门也没说明到底哪里违建、如何违建。
 
几日之后,厂房在被相关部门实施了强制拆除,厂房、设备、原材料全部被夷为平地,经估算,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千万元。
 
周先生起诉后,法院判决征收方强拆程序违法,但损失未获赔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两份整治文件,征收方超期未答复且敷衍推诿。
 
北京创为律师团队接手后,调取快递签收记录及强拆违法判决书,形成证据链,证明征收方行政不作为。创为律师团队要求确认征收方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作出书面回复。
 
最终在复议机关的支持下,根据《行政复议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然而,复议结束后,相关部门却依然没有履行其该有的职责。
 
 

律师分析

随后,北京创为律师团队再一次行动,帮助锌业公司整理证据材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相关部门辩称:拆除行为的主体是村委会,锌业公司的原告主体不适格,且厂房属于违章建筑。面对被告的种种抗辩,创为律师团队沉着应对,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1、针对 “原告主体不适格” 的说法:
锌业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诉权,且项管部门的《限期整改拆除通知书》正是以锌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对象作出的,这充分证明了公司的主体资格。
 
2、针对 “拆除主体是村委会” 的辩解:
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根本不具备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职权,即便村委会参与了拆除,也应视为受相关部门委托,相关法律责任理应由相关部门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相关部门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拆除厂房的合法证据和依据,且在拆除前未履行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构成程序违法。据此,判决确认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可相关部门依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创为律师团队继续为锌业公司辩护,进一步阐述了被告行为的违法性。最终,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决定如下

综上,原审法院确认上诉人强拆行为违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应予驳回。
 
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对涉案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措施前,未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合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亦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就采取强制措施等,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即使厂房属于违建,那么有关单位也应当依法行政,绝不可能仅通过一纸这个限期拆除通知,或者卫星图斑认定违建。认定违建,必须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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