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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领域,"补偿是否公平" 始终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核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房屋征收决定案",就以典型裁判结果明确了一个重要原则:任何征收补偿方案,都不能突破 "公平补偿" 的法律底线。
诉泗水某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1年,泗水某人民政府针对当地两个片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补偿方案设置了两类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当事人认为该方案不合理,不服征收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
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判决:撤销被告泗水某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
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日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律师提醒
北京创为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面对不合理补偿,法律是最有力的维权武器。
实践中,不少征收方会以 "优惠价"" 内部价 "等名义压低补偿,甚至通过" 产权调换面积折算 " 等方式变相损害被征收人利益。此时,被征收人需牢记: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个案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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