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章建筑处罚程序

2014-06-16 16:36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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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下,并处罚款。”

 

因此,违章建筑属于必须拆除的建筑或者必须经过改正后方可使用的建筑。

 

违章建筑处罚程序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新建、临建、改建、拆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沿街装修、道路和各种管线,其它工程设施及各类占地等规划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规划监察权,对于在监察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占地和建设的处罚程序如下:

 

一、 规划管理人员发现违章后,即令建设单位停工。建设单位务必在限定时间内携带有关规划和建设资料交送规划科审查。

 

二、 规划科管理人员在确认其违法行为后,立即向违法单位或个人发出“违章通知书”,并如实填写“违章处理意见表”,提交到规划联席办公会。

 

三、 规划管理联席办公会视违章单位或个人违章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法规对违章事件作出处罚决定。

 

四、 规划管理人员根据联席办公会的决定向违章单位或个人下达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以建委名义下达。

 

五、 违章单位或个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 违章单位或个人接受处罚后规划管理人员将处罚情况上报规划科,并将有关资料存档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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