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上线!

2018-04-17 11:23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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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哪些地方被征收?不知道征收补偿方案?不知道自己家什么时候被征收?只是听到征收消息没有公告?创为律师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自昨日起,国家正式上线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4月16日,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正式上线运行。该平台集合了国务院批准用地信息和全国31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征地信息,社会公众可通过“项目名称”“批准文号”“行政区划”等多个字段准确查询所需信息。

  征地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被征地农民关系紧密,社会关注度高。近年来,原国土资源部按照市县及时主动公开、搭建省级统一公开平台、建立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三步走”的工作思路,持续推进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是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运行的基础上,通过数据交换对全国征地信息进行整合,实现全国征地信息有效归集、互通共享的信息系统。

  据介绍,该共享平台具备四大特点:

  一是公开范围覆盖广泛。集合了国务院批准用地信息和全国31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征地信息。

  二是公开内容完整全面。公开的征地信息包括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一系列信息,覆盖了征地批前、批中、批后全流程。

  三是公开形式直观醒目。对国务院用地批复文件发布形式进行了优化处理;对用地批复进行原文扫描上传和信息安全脱敏处理,保证了公开信息的权威性和安全性。

  四是查询获取方便快捷。

  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优化页面设计,强化查询功能,方便群众浏览查阅;设置“国务院批准用地”和“省级征地信息”两大类信息导引,分别提供对应征地信息;查询人可以通过“项目名称”“批准文号”“行政区划”“项目位置”“批准时间”等多个字段准确查询所需信息。同时,平台还提供了32 个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的入口导引,可实现从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向各省级平台的直接跳转。

  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表示,共享平台的上线运行是自然资源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征地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公开,促进征地工作进一步规范有序,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结合国家征地信息平台的公告,创为律师为帮助大家理解掌握那些繁杂的征收拆迁程序,专门进行梳理,帮助大家学习。通常情况下,征地拆迁应搞清楚谁有权力征地拆迁?出于什么目的才可以征地拆迁?下面,创为律师要结合办案经验逐一为大家解答:

  1谁有权力征收拆迁?

  征收拆迁批准机关

  (1)涉及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批准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

  (2)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批准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8条。

  征收拆迁的实施机关

  (1)涉及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

  (2)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实施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5条。

  合法强拆的主体

  合法的强拆房屋即强制执行,无论涉及的是集体土地、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其合法的实施主体只能是法院。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

  2哪此情形可以征收拆迁?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之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种情形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00-9881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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