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拆迁律师面前政府终难逃被撤销的命运

2021-08-02 08:36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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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某科研机构于2004年8月购买了位于南昌市高新区的某幢房屋,三年后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在2013年3月,基于发展与扩建需要,房屋被高新区政府列入征收改造范围。2014年4月19日,在尚未完成征收程序的情况下,研究所房屋在夜间遭到强制拆迁,随后该地块开始了新项目的建设。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研究所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次拆迁纠纷。经人介绍并通过电话咨询后,他们决定委托专业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的谢律师及其团队负责此案。

【维权之路】

谢律师及其团队在详细了解了案情之后,决定先对房屋所在地的建设项目向高新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申请查处,要求区发改委对未经核准擅自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项目方停止建设行为。2014年9月12日,区发改委就研究所提出的查处申请给予答复,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以房屋权属主张错误、违法主体不明确为由,对研究所的查处申请不予支持。在接到答复后,谢律师及其团队与研究所协商,决定将区发改委的这一答复向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南昌市发改委经审查后认为:区发改委是区政府投资的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具有调查管理本区投资项目行为的法定职责。对于研究所在查处申请中要求依法查处投资项目未经核准擅自建设的行为的诉求,属于区发改委的法定职责范围。区发改委应当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并答复。因此,区发改委依据《信访条例》给予答复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2014年10月17日,南昌市发改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区发改委关于研究所查处申请的答复,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予以答复。

【拆迁律师评述】

在征地拆迁维权案件的办理实践中,政府部门往往会把对拆迁方的涉嫌违法行为的查处申请归入信访事项,以此规避责任,偏袒拆迁方,从中获利,但其实两者有着本质区别。信访则是向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进行投诉,并不属于法律程序范围,当事人对信访的处理结果也无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而查处申请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如果其未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当事人可以通过进一步的法律手段来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可以通过判断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范畴,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来加以区分。就本案而言,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研究所提出的查处申请,表述明确,属于区发改委的法定职责。企图通过混淆概念来敷衍逃避的答复,在专业拆迁律师面前终难逃被撤销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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