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要关注弱势群体

2014-12-21 13:52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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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在拆迁补偿的实际运行中,我国一些地区形成了良好的运行机制,如合肥市近几年的拆违行动即成功地实现了“零补偿,零冲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关系到农民巨大的切身利益,合肥市实施的“零补偿,零冲突”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考虑和兼顾了城市发展与农民的利益而实现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对于弱势群体及守章农民的利益予以了足够的关注,不因为弱势群体无力建房和守章农民没有违法建房而让他们吃亏。而我省其他地区至今仍大量存在着事实上的违章建房者得到利益、无钱建房或守章者反而吃亏的现象。因此,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弱势群体及守章农民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

1、关注弱势群体及守章农民的利益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弱势群体由于社会地位和心理状态等因素的影响,他们的利益如果得不到足够的重视,较易引起拆迁矛盾的激化,处理不当则易破坏社会和谐。部分地区已经有此苗头。

2、保护弱势群体及守章农民的利益是从源头上遏制农村违法建房的重要途径。农村违法建房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建房者在拆迁中能得到巨大的利益,而守章者则没有这份额外的利益。如果守法者要付出无风险的利润,则很难让人遵守政策和法律的规定。

3、关注弱势群体及守章农民利益的具体措施。要彻底改变目前实行的“拆一还一”的拆迁补偿办法,包括以前农户合法的建筑面积。拆除农民的合法建筑物,损害的只是该农户建筑物当时当地的造价。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是农民作为该村集体成员之一对集体资源的一种占有,所有的村民对该资源的占有权是平等的。拆迁时拆除的仅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农民有建筑物和无建筑物之间的差别也仅仅是该建筑物当地当时的造价,而决不是一比一还房的房价。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要彻底改变“以物为本”的路子,回到“以人为本”的方向上来。对于合法建筑物可以考虑给予拆迁时当地造价的120%予以补偿,对于违法建筑物,可根据不同年代不同用途,予以拆迁时当地造价10%—80%的比例补偿。这样兼顾了违建农户的利益,实现“零利益补偿,零冲突”,彻底切断了违法建筑的利益链。更主要的拆迁补偿应该是对人的补偿,坚持以户和人口相结合的住房补偿办法,统一住房补偿标准。目前户均应控制在150m2之内,超过四人部分每增加一人增补40m2。对于弱势农民现在住房不足部分,可按农村实际造价的50%收取不足面积款。这种政策导向将从根本上起到保护弱势群体及守章农民利益的作用,也能从源头上对农村违法建房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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