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司法强拆制度的完善

2014-04-19 19:36   作者:administrator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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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较大亮点是什么?人们几乎会不约而同地回答,是变“行政强拆”为“司法强拆”。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房屋拆迁中,地方政府作为强势的一方,通常是自行确定补偿标准并强制被拆迁者接受,如被拆迁者有异议,行政机关则自裁自执。等到拆迁已经结束,被拆迁者再诉至法院时,对事实已经无补,如此,极易引发被拆迁者与政府的暴力对抗。因此,通过司法对强拆进行事前干预,既可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让百姓感受到程序正义,如此,才能有效减少暴力拆迁事件的发生,也才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

  “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是一种进步,改变了过去拆迁中“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的不公局面。但司法强拆的公正实施必须以相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前提。否则,司法强拆不仅不能像人们期望的那样有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还有可能破坏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并进一步摧毁人民的法治信仰。笔者认为,司法强拆的顺利实施,有赖于以下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法院的受案范围

  首先要明确司法强拆的受案范围应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为商业利益所为的拆迁中,即使是法院也无权用裁判的方式准许强制拆迁。

  我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私人财产非因公共目的不受侵犯。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时,公民的私有财产应当接受征收。但在现实生活中,强拆事件通常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是为了商业 目的的拆迁,即使双方对于补偿标准达不成一致,或因其他原因,一方不愿拆迁的,对方均不应诉请法院进行强拆。因为,在因商业利益的拆迁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拆迁的补偿标准等事项应由双方自行确定,法院对此不应干涉。所以,法院在受理拆迁类案件之前,应对拆迁行为的目的进行严格审查,非因公共利益的拆迁,法院不应立案,更不能作出强制拆迁的裁判。

  另外,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的增长和政绩的显赫,经常打着为公共目的幌子进行着为商业利益的强制拆迁,法院在审理强拆类案件时,一定要“借一双慧眼”,把这纷扰看个清楚,万不可被乱像所迷惑而轻易裁定强拆。

  二、保证司法独立

  在司法强拆中,法院面临的另一个严峻考验是能否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独立,是指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用司法权来制衡强大且易被滥用的行政权。司法拆迁案件恰恰是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容易受到政府及官员的非法干预。在司法拆迁案件中,法院能否排除行政机关的非法干预,能否扛得住政府的强大压力,将直接关系到司法强拆制度的效力,直接影响司法强拆的立法目的。同时,要尽力避免司法强拆与行政强拆的“勾结”保证司法强拆的去行政化。

  三、完善非法行政强拆救济制度

  在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局裁决前,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进行强拆。如若行政机关非法强拆,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当事人上街买东西,回来后就发现房屋被拆了。在这种情况下,应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的惩罚措施,并同时让其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该条却没有规定行政机关非法强拆后所应承担的责任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建议予以完善。

  四、强化司法强拆监督机制

  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暴力拆迁和暴力抗拆事件,多源于行政强拆权的滥用。在变行政强拆为司法强拆后,我们要引以为戒,警惕司法强拆权的滥用以及行政强拆的死灰复燃。要加强对司法强拆的审理过程的控制,确保司法独立,确保法官独立办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让其充分说理。同时,加强司法强拆审理的事后监督。对枉法裁判的法官予以相应的惩罚。加强地方人大和社会舆论对司法强拆的监督,保证司法强拆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

  五、审执分离

  行政强拆的缺陷在于自己决定,自己执行,缺乏监督及制约,最终导致权力滥用,为人们所诟病。意见稿改行政强拆为司法强拆,对于预防行政权的滥用、化解政府与百姓的矛盾冲突有着积极作用。但是,如果强拆由法院判决,由法院执行,也同样会面临司法权滥用的危险。笔者建议采用裁执分离模式,即由法院对应否强拆作出裁判,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如此,则可以通过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互监督与制约,让司法强拆制度取得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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