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巡视组督查:拆迁8年没有安置“还建房”!

2018-05-03 09:55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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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信访督查组赴湖北督查“还建房”

  坚持问题导向民生导向!2018年中央信访督查启动,第一批督查14件信访事项直指政府承诺不兑现。

  4月26日,国家信访局在官网公布了督查结果。

  本轮督查是3月23日开始的。国家信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3个督查组分赴河南、湖北、广东。

  “从2010年拆迁到现在都8年了,政府也没有兑现承诺,我们的愿望就是想尽快住上还建房。”信访人刘某某见到中央信访督查组时,激动地说。

  刘某某是湖北省襄阳市某地2组居民。他的愿望代表了官庄社区300多户群众的心声。

  督查组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资料、约见信访人、查看现场,发现地方政府存在工作脱节问题。起初还建房的建设管理主体是深圳工业园区拆迁指挥部,2014年这个临时机构撤销后,汉江国投公司接手,最后又交由襄阳市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由于建设管理主体频繁变更了3次,导致工作出现脱节、群众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以致于该信访问题久拖未决。

  信访人反映,自2010年被拆迁至今仍未住上还建房,多年来一直反映,有关部门就交房问题屡次作出承诺,但没有兑现。

  刘某某当场拿出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签署日期是2010年9月23日,上面约定12个月交房。

  信访人刘某某说,“房子被拆了以后,社区的老人盼望早日住进还建房,可是有的老人去世时也没能实现愿望。”说到此,刘某某哽咽难语。

  “你们目前的问题就是想尽快住上还建房,对吧?”中央巡视组问道。

  3位信访人异口同声:“对。”

  “你们反映的情况与材料基本相符,诉求我们也听明白了。我们会认真研究你们反映的问题,督促襄阳市和高新区有关部门认真对待。”中央巡视组说。

  有错必纠、违法必惩。如果您当地没有遇到巡视组也不必担心,创为律师教您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自己保护自己,说起国有土地上征收,大家最熟悉的也就是国务院590号令了,城市房屋拆迁?商铺门面房拆迁?国有土地上企业的拆迁?...都离不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今天主要给大家讲解的是《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的5项“重锤”,请国有土地性质拆迁的朋友们注意留心。

  一、建设项目立项,拟定补偿方案,征收方前期工作不能少!

  用地项目依法立项是第一关,立项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根据行政法的比例原则,确定最佳方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规定:“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对拟征收范围内建筑、居民、环境等社情、民情调查摸底,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具体内容应当有征收的详细理由、如何补偿、补偿的落实等诸多方面。

  二、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谨防“过时”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于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论证应当从内容和合法性两个方面进行。

  除了论证,条例规定对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前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至于公布的形式应当以保证公众能够知晓,如举办座谈会等;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三、修改补偿方案,需要组织听证全面参与!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后,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依照国务院2010年10月10日通过的建设法治政府的29条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的每个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决定都应当举行听证。听证会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被征收人应当是指所有的被征收人,不是被征收人代表。对于公众代表如何产生、听证会如何召开条例没有规定,有待于相关的实施细则对此予以明确。

  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的规定,则必须举行听证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价值评估,落实补偿费用!

  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选择征收成本最低、对被征收人影响最小和公共利益较大的方案,为制定补偿方案提供依据,较大限度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

  作出征收决定前,政府对于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有所了解和研究,在讨论决定征收时该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此创为律师提示大家,一定要注意先补偿后拆迁的规定。

  五、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公布审计结果,一分不多一分也不少!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履行拆迁补偿协议的,自动搬迁;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的,例如补偿款没有到位或者安置房拖延交付等等,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00-9881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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