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强推土地0补偿,还辩称征收行为合法?创为“撕掉假象”!

2022-05-24 10:14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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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地被村委强推后,胡先生一怒告上法庭,征收方拿着强推后的出具补偿明细表格谎称已经按照征收程序给予补偿,法院不予采纳。
 
      胡先生
      镇政府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刘阳、吴雪娇
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确认被告镇政府土地行政强制的行为违法。
案情陈述:
原告系江西省南昌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承包土地耕种,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办理了权属证书。2021年6月底,原告通过信息公开获知案涉土地已被征收,且征收项目已于2020年取得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并于当年由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2021年6月在原告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亦没有领取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案涉土地被强推。
 
代理律师团队——曹禹琪律师团队 



原告PK被告
 
第一环节:陈述观点
 
创为律师观点:被告实施的强推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实体及程序均违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推原告4.39亩承包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涉土地已被征收,被告作为行政机关不 具有实施案涉强推行为的主体资格,且实施的案涉强推行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征收方观点:被告仅是配合土地征收部门的征收工作,并没有法定的征收职权。虽然认可原告所在青苗、地上附着物系由被告委托村委会实施,但仅仅是针对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未对原告的承包的土地实施强推行为。案涉土地征收已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土地征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于法无据。
 
 
第二环节:经庭审质证
Round1
征收方观点:
向法院提交补偿明细表,称已经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提出补偿方案。
创为律师观点:
补偿明细表真实性不认可 补偿明细表、补偿费发放表合法性不认可理由有三:
1、该补偿明细表于胡先生案涉土地后被强制推除4个月后所做,因此该补偿是被告作出强推行为后作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该份明细表中无签字确认。
3、补偿明细表补偿一栏明确补偿标准是其他征收项目,并非本案被强推土地项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Round2
征收方观点:
向法院提交村委及村民情况说明证明,证明胡先生已经与案外人就案涉地块上的损失赔偿达成协议。
创为律师观点:
1、村委及村民情况说明是原告案涉土地被强制推除后补充材料。其属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案涉补偿款及领取情况应由征收部门提供,以补偿款支付凭证或征收明细予以证明,而非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案外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予以佐证。
3、根据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上述费用均未向征收方胡先生落实。
 
Round3
征收方观点:
向法院提交村委情况说明,证明其土地征收面积(少于胡先生实际土地征收面积),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地块没有种植农作物。
创为律师观点:
对案涉土地征收面积不认可,对土地上农作物种植情况不认可,村委会出具的说明不能证明案涉土地被征收的面积,且案涉土地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就种植着水稻、莲藕,并非空地没有种植作物。
 
Round4
征收方观点:
向法院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复,证明征收主体已经履行了政府报批手续,征地行为合法。
创为律师观点:
证明目的不认可, 该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复证据仅能证明案涉项目依法进行审批,并取得省政府同意征收的批文。但征收涉及多环节、多阶段,本案系案涉土地被强推,被告提供的证据并非案涉行为的依据,不能仅凭案涉项目已经取得批复,就认定后续所有行为都取得了法律依据。
 
几经辩证,胡先生已占据优势。在此创为律师提示,证据以及诉讼策略很重要,本着“一诉不再理”的原则,请各位在未做好准备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提交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本案中,如果原告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被告及其他行政机关均无权强制执行。法律并未规定被告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对于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形,有强制推平原告承包的集体土地的法定职权。被告直接强制推平原告承包的集体土地没有法律依据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因原告承包的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已被强制推平,被诉强制行为不具有可撒销内容,但应依法确认违法。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镇人民政府强制推平原告承包的4.39亩集体土地的行为违法
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镇人民政府负担。
 
 
 
附: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 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 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 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 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 政行为违法的;
(三)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 有意义的。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00-9881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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