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能够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注。同时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权发证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一户一宅”问题,所以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许多农民朋友都在咨询农村一户多宅,多余的宅基地在拆迁过程中是否就不予补偿呢?
其实不然,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第六条及《国土部颁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相关内容规定:由于合法继承、合法交易以及管理部门工作失误造成的一户多宅,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宅基地的确权登记,所以这一部分的“一户多宅”是属于合法情况,根据农村拆迁的相关规定,对于这一类的宅基地以及房屋都将会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