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14-12-23 11:23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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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拆迁补偿标准

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拆迁房屋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结构、楼层、朝向、布局、公摊等因素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算。

二、搬家补助费标准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50元,需要周转过渡的,应计算2次搬家补助费。非住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周转过渡期计发,芝罘区、莱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每月10元/平方米;福山区为每月7元/平方米;牟平区为每月6元/平方米。

四、经营性补助费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用途(如办公、公益、生产、商贸等)和区位的不同,经营性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30-50元/平方米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当事人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10个月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委托拆迁费标准政府投资及公益性拆迁项目,委托拆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取;商业开发拆迁项目,由拆迁人与委托拆迁单位协商议定。

六、本规定适用于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县市政府公布施行,并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七、《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烟政发〔2003〕33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拆迁房屋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结构、楼层、朝向、布局、公摊等因素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算。

二、搬家补助费标准

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50元,需要周转过渡的,应计算2次搬家补助费。非住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周转过渡期计发,芝罘区、莱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每月10元/平方米;福山区为每月7元/平方米;牟平区为每月6元/平方米。

四、经营性补助费标准

根据被拆迁房屋用途(如办公、公益、生产、商贸等)和区位的不同,经营性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30-50元/平方米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当事人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10个月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委托拆迁费标准

政府投资及公益性拆迁项目,委托拆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取;商业开发拆迁项目,由拆迁人与委托拆迁单位协商议定。

六、本规定适用于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县市政府公布施行,并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七、《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烟政发〔2003〕33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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