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登记要件

2014-04-16 23:23   作者:administrator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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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屋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拆迁许可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注销证明;

(4)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安置通知单;

(5)被安置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8)安置房竣工证明;

(9)完税凭证;

(10)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11)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12)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自2006年6月1日起,首次办理拆迁安置(交换)的需提交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登记证明,(6)、(7)、(8)不再提交;

②被拆迁房屋未进行房屋登记或属在1988年以前办理产权登记的,第(3)项可提供建筑许可证、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产权证明;

③被安置人为单位的,第(5)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2.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屋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会议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

(3)市人民政府批文;

(4)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登记证明;

(5)拆迁安置协议;

(6)被安置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8)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9)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被安置人为乡村企业的,第(6)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②被拆迁房屋已办理过房屋所有权证的,还应提交房屋注销证明。

3。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房屋转移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受让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6)企业改制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房产部分);

(7)完税凭证;

(8)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9)其他必要材料。

注: 该类房屋登记属单方申请。

4。企业破产兼并房屋转移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转让方与受让方身份证件;

(6)法院下达的破产裁定书、终结书;

(7)兼并收购协议;

(8)完税凭证;

(9)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10)其他必要材料。

注:转让方第5项应提供法院成立企业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的法律文书,受让方第5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5。以房产作价入股进行房屋转移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转让方与受让方身份证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公司章程(工商局加盖查询章的复印件);

(5)入股协议;

(6)完税凭证;

(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8)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入股人为转让方,接受入股企业为受让方。

②以单位房屋作价入股的,入股人还应提交下列文件之一:行政事业单位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一般为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小企业为股东会)通过的决议;集体企业提交职代会通过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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